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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安县农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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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介绍

单位资料 页面更新时间:2022-05-02 11:13
网站名称: 兴安县农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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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说明

根据《中共兴安县委员会、兴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兴安县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兴发[2010]35号)设立兴安县农业局为县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1、加强农产品产需调控,引导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促进农产品有效供给和总量平衡、结构合理。

2、强化农业生产资料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提升农业生产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3、加强对生态农业、循环农业、农业生物质产业的指导服务和监督管理,促进农业资源合理配置和农业可持续发展。

4、加强农业信息体系建设,指导和管理农业产前、产中、产后各环节推广应用信息技术,推进农业现代化。

5、根据兴发[2010]35号文兴安县水产畜牧兽医局由政府工作部门调整为在农业局挂牌。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责调整,县农业局的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农业和农村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起草有关农业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拟订全县农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拟订有关农业和农村经济的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推进农业依法行政。

2、承担完善农村经营管理体制的责任;提出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稳定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政策建议,指导农村土地承包、耕地使用权流转和承包纠纷仲裁管理;指导、监督减轻农民负担和村民筹资筹劳管理工作,指导农村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指导、扶持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产品行业协会的建设和发展。

3、指导全县粮食等主要农产品生产,组织落实促进粮食等主要农产品生产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引导农业产业结构的合理调整、农业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农产品品质的改善;指导农业规模化生产。

4、负责提出农业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按县政府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全县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农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编报部门预算并组织执行;提出扶持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财政政策和项目建议,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5、促进农业产前、产中、产后一体化发展,组织拟订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提出农业产业保护政策建议;拟订促进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的规范性文件,指导农产品加工业结构调整、技术创新和服务体系建设;制定全县大宗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培育、保护和发展农产品品牌。

6、依法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发布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信息,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指导农业检验检测体系建设;依法实施符合安全标准的农产品认证和监督管理;组织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

7、负责全县农业生产资料市场体系建设,参与和协调有关部门制定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的技术标准;组织监督农业方面的国家、行业标准的实施;负责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的开发和管理工作;负责农产品新品种、化肥、农药等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8、负责植物重大病虫害防治,指导植物防疫和检疫体系建设;组织、监督对县内植物(除森林外)的防疫检疫工作,发布疫情并组织扑灭。组织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普查。

9、承担农业防灾减灾的责任;提出生产救灾资金安排建议,组织实施紧急救灾和灾后生产恢复。

10、管理农业和农村经济信息,监测分析农业和农村经济运行,开展相关农业统计工作;发布农业和农村经济信息,负责农业信息体系建设和农业信息服务工作。

11、拟订全县农业科研、农技推广的规划和计划,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全县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和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建设;组织实施农业领域的高新技术和应用技术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负责农业科技成果管理,指导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

12、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县农业农村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农业教育和农业职业技能开发工作,参与实施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工程;承担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工作,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实施农业农村人才专业技术资格和从业资格管理。

13、负责全县农业资源区划;制定并实施全县农业生态建设规划,指导农村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与利用,指导农业生物质产业发展和农业农村节能减排,承担指导农业污染源治理有关工作;指导生态农业、循环农业等的发展。

14、指导农用耕地、宜农滩涂、宜农湿地以及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定耕地及基本农田保护与改良政策并指导实施,依法管理耕地质量。

15、开展农业方面的对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制定全县农业利用外资规划,承担农业援助项目的监管工作。

16、负责农业系统各单位干部人事、劳动工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17、承办县委、县政府和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联系方式:
办公地址:兴安县兴安镇教育路39号
联系电话:0773--6222165,6229253(传真);
电子邮箱:xanyj6222165#(请自行替换为@)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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