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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房产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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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介绍

单位资料 页面更新时间:2022-04-22 05:04
网站名称: 平顶山市房产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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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链接: www.pdsfdc.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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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说明

平顶山市房产管理局是直属市政府领导的正县级事业单位,与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合署办公。政府授权行使房地产行政管理和行业管理职能,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确定其机构编制方案。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房地产业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制订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全市房地产业的行政管理和行业管理。研究制定全市住宅建设计划和房地产业的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全市住房制度改革,研究制订全市住房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负责房改方案的实施和住房基金的归集、使用和管理;负责公有住房出售、房屋产权过渡、房改房上市和集资建房的审批;负责全市住房分配货币化及住房补贴的有关工作。   

(四)负责全市房地产市场管理,规范房地产市场行为。负责全市商品房预售和销售的管理工作;办理全市房地产买卖、租赁、抵押、赠与、转让等手续;指导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出租、抵押和开发利用工作;参与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方案的拟定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房地产税费征收和土地收益金代征工作;会同物价部门对房地产市场价格实施调控和管理。   

(五)负责全市房屋的权属管理,核发房屋所有权证和他项权证。负责城市规划区内乡村房屋发证工作;负责新建、改建、扩建、翻建房屋开工前的注册和房屋灭失、拆除的注销管理工作;负责房屋面积及房产测量的管理;统一管理全市房产产籍档案。   

(六)负责房屋修缮单位、物业管理企业和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的资质等级审核审批、以及从业人员的资格认证的审查、报批工作;负责住房置业担保机构的审核工作。负责全市房屋维修基金的建立、归集及使用审批。   

(七)负责全市公有房产、私有房产、宗教房产、部队房产、涉外房产和异产毗连房产的管理;负责直管公房的经营管理和修缮;负责商品房和公有住房出售后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的管理和监督;负责城市规划区内个人建房和单位住宅建设管理;负责落实房产政策和房产纠纷的调处;负责城市住宅建设和房地产业的行政执法监察及行政复议工作。   

(八)负责组织并承担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的开发建设和管理工作;指导房地产经营、推动住房商品化。   

(九)负责全市房屋安全鉴定和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危险房屋管理和危旧房屋改造工作;负责全市危险房屋加固方案、改变房屋使用性质主体结构的改造方案的审批工作。   

(十)负责对市区和各县(市)房产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组织协调房地产业及住宅发展的交流与合作;指导本地区房地产行业学会、协会、研究会等行业组织工作。   

(十一)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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