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名称: | 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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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链接: | www.jlfda.gov.c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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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8]25号),设立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厅级),由省政府直属机构调整为省卫生厅管理的部门管理机构。
主要职责:
(一)组织实施国家保健食品、化妆品和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参与起草保健食品、化妆品和消费环节食品监督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草案并组织实施;参与制定保健食品、化妆品和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方面的政策、工作规划并监督实施。
(二)负责消费环节食品卫生许可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三)负责化妆品卫生许可、卫生监督管理和有关化妆品的审批工作;监督执行国家保健食品市场准入标准,负责保健食品的初审工作;组织开展保健食品、化妆品的安全检测和评价工作;拟订保健食品、化妆品安全监管信息发布办法并监督实施;定期向社会发布保健食品、化妆品安全信息。
(四)监督实施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管理规范;开展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状况调查和监测工作;发布与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管有关的信息。
(五)组织实施国家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参与起草地方性药品管理的法规和省政府规章草案;组织实施中药、民族药质量标准,依法实施中药品种保护制度。
(六)组织实施国家医疗器械管理的法律、法规;负责医疗器械产品的初审和监督管理;贯彻执行有关国家标准,组织实施国家医疗器械行业产品标准、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依法核发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许可证。
(七)负责对新药研制、仿制药品、中药保护品种的初审工作,监督执行国家药品标准;实施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贯彻落实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制度,负责药品再评价、淘汰药品的初审工作;依法核发药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及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八)监督实施国家药品研究、生产、流通方面的质量管理规范。
(九)监督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的药品、医疗器械质量,定期发布全省药品、医疗器械质量公报;依法查处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等违法行为。
(十)依法监督管理放射性药品、麻醉药品、毒性药品、精神药品。
(十一)指导全省食品药品有关方面的监督管理、稽查工作。
(十二)负责执业药师资格培训、注册及继续教育工作;负责执业药师施教机构资质管理工作。
(十三)开展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有关的交流与合作。
(十四)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联系方式
地址:长春市人民大街1485号省政府综合楼6楼
电话:(0431)82763973
传真:(0431)82763973
邮编:130051
举报电话
药 品:0431-82725568
0431-87833019
医疗器械:0431-88905595
0431-87833019
稽查分局:0431-87833019
QQ:1043889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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